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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睢民初字第03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曹姝与被告陈银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3093号原告曹某某,女,汉族,1989年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83年9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以原、被告双方自愿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审判员  贾自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翔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