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被执行人王贤豪、石教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王贤豪,石教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21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住所地黄石市团城山桂林路1号。负责人高均平,行长。被执行人王贤豪。被执行人石教妮。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被执行人王贤豪、石教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贤豪、石教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8700.1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41元、执行费181元。但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被执行人王贤豪、石教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19222.18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光执行员 赵汉卿执行员 叶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