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民初字第0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梁某某诉被告宝鸡惠瑞农业特种纸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宝鸡惠瑞农业特种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1264号原告梁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杜效良,宝鸡市陈仓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宝鸡惠瑞农业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宝丰村。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宝鸡惠瑞农业特种纸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2元,减半收取316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娟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