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执字第2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杨海兵与凌良斌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兵,凌良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2064号申请执行人杨海兵,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被执行人凌良斌,男,197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执行(2011)杨民一(民)初字第3445号杨海兵与凌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海兵要求被执行人凌良斌支付人民币50万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杨民一(民)初字第344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强 康审判员 陆拥军审判员 吴自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邬伟秉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