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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鄄执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闫卉与王占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卉,王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鄄执字第91-5号申请执行人闫卉,女,汉族,住兖州市。被执行人王占文,男,汉族,农民,住鄄城县。担保人王福瑞,男,汉族,住鄄城县。闫卉申请执行王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2012)鄄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担保人王福瑞在中国工商银行鄄城县支行工资账户予以冻结(账号:***********)。现需扣划该笔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担保人王福瑞在中国工商银行鄄城县支行工资账户的冻结(账号:**********);二、扣划担保人王福瑞在中国工商银行鄄城县支行工资账户48800元(账号:***********)至鄄城县人民法院过付款(开户行:莱商银行菏泽鄄城支行;帐号:*****************;行号:**********);三、继续冻结担保人王福瑞在中国工商银行鄄城县支行工资账户(账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王思军审判员 李玉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霍崇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