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山东春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新区支行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春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新区支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催字第9号申请人山东春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太白中路**号运河城商业中心*座*层。法定代表人巩元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召丽,山东春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会计。申报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新区支行。住所地:济宁市吴泰闸路阳光城市花园*号商业幢***户。负责人王光荣,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秦超,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新区支行职工。申请人山东春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因票号为4020005222063487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5年10月10日前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新区支行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及公告费700元,由申请人山东春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魏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