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二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丁玉玲与被告张金民、双辽市海龙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玉玲,徐海龙,张金民,双辽市海龙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130号原告丁玉玲,1963年9月21日生,住双辽市。被告徐海龙,住双辽市。被告张金民(张宝民),住双辽市。被告双辽市海龙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双辽市。法定代表人徐海龙,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玉玲与被告张金民、双辽市海龙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玉玲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顾旭玫人民陪审员 李殿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彩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