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民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830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井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玉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俊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