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1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毛恩利与汪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恩利,汪光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1937号原告:毛恩利。被告:汪光杰。原告毛恩利为与被告汪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2827元,减半收取1414元,由原告毛恩利负担。审 判 员 叶 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叶宇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