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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1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毛恩利与汪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恩利,汪光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1937号原告:毛恩利。被告:汪光杰。原告毛恩利为与被告汪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2827元,减半收取1414元,由原告毛恩利负担。审 判 员  叶 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叶宇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