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先华等68人与罗德凯、吴思钊返还财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勇,李帮清,陈登强,陈守杰,陈先刚,陈登寿,陈先勇,扶宗河,余其林,王静,张乐银,李明杰,张乐才,罗发仁,何德才,雷光杰,XX,罗祖杰,任运康,罗祖政,陈开杰,杨兴红,罗杰,黄贵福,黄光金,罗德飞,颜永毫,李家雪,廖奇永,王方其,王方元,蔡兴洪,徐修书,王如祥,王如正,王如均,黄世科,王蔺,王为均,陈朋,陈登其,陈登祥,彭宗科,赵廷富,赵世辉,邱少祥,罗祖模,杨于芳,吴学刚,罗中余,何德举,王业启,周世和,吴如方,颜永松,黄光权,吴思仲,付志康,吴思连,侯世均,吴波勇,谭在良,王明志,黄其刚,云昭俊,张宗俊,陈先华,吴思俊,罗德凯,吴思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吴勇,男,生于1971年3月14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帮清,男,生于1970年2月23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陈登强,男,生于1979年2月4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陈守杰,男,生于1964年7月12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陈先刚,男,生于1958年9月19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陈登寿,男,生于1970年12月13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陈先勇,男,生于1969年4月14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扶宗河,男,生于1972年5月26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余其林,男,生于1963年3月7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静,男,生于1976年1月29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乐银,男,生于1966年2月10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明杰,男,生于1978年6月21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乐才,男,生于1972年12月12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罗发仁,男,生于1952年10月20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何德才,男,生于1974年4月11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雷光杰,男,生于1967年10月23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XX,男,生于1963年2月14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罗祖杰,男,生于1964年3月23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任运康,男,生于1965年7月29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罗祖政,男,生于1970年9月16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陈开杰,男,生于1975年12月2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杨兴红,男,生于1965年10月12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罗杰,男,生于1974年4月3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黄贵福,男,生于1972年3月20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黄光金,男,生于1964年3月8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罗德飞,男,生于1972年1月20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颜永毫,男,生于1967年6月28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家雪,男,生于1973年9月23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廖奇永,男,生于1971年11月10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方其,男,生于1976年8月4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方元,男,生于1973年11月2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蔡兴洪,男,生于1967年10月11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徐修书,男,生于1975年11月14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如祥,男,生于1954年4月3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如正,男,生于1963年4月8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如均,男,生于1952年2月25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黄世科,男,生于1969年10月25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蔺,男,生于1988年4月4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为均,男,生于1962年5月28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陈朋,男,生于1984年7月18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陈登其,男,生于1956年11月20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陈登祥,男,生于1968年6月6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彭宗科,男,生于1969年7月20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赵廷富,男,生于1966年8月28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赵世辉,男,生于1964年3月12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邱少祥,男,生于1968年7月20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罗祖模,男,生于1966年8月5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杨于芳,女,生于1971年1月2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吴学刚,男,生于1982年8月20日,汉族,农民7。申请执行人罗中余,男,生于1966年9月26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何德举,男,生于1972年9月18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业启,男,生于1964年12月18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周世和,男,生于1966年5月13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吴如方,男,生于1963年4月10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颜永松,男,生于1966年12月13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黄光权,男,生于1965年11月29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吴思仲,男,生于1953年10月28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付志康,男,生于1957年9月7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吴思连,女,生于1965年1月6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侯世均,男,生于1963年9月24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吴波勇,男,生于1984年9月21,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谭在良,男,生于1969年4月19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明志,男,生于1976年3月15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黄其刚,男,生于1966年11月10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云昭俊,男,生于1969年4月12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宗俊,男,生于1990年10月2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陈先华,男,生于1966年7月24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吴思俊,男,生于1953年8月30日,汉族,农民。诉讼代表人王方元、陈朋、陈先华、陈先勇。被执行人罗德凯,男,生于1965年8月5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吴思钊,男,生于1964年3月22日,汉族,农民。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陈先华等68人与被执行人罗德凯、吴思钊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德凯、吴思钊均外出务工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若被执行人罗德凯、吴思钊有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陈先华等68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古蔺民初字第2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鹏代理审判员 王尚钦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昊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