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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沈彩明与沈海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沈彩明,沈海珠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08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原审上诉人):沈彩明。委托代理人:管纪海。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原审被上诉人):沈海珠。再审申请人沈彩明因与被申请人沈海珠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4月25日作出的(2013)苏中民再终字第0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对再审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系沈彩明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申请再审,根据前述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沈彩明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 判 长  陈军代理审判员  郭群代理审判员  徐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