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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港民初字第3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春青与吴杰胜彩票、奖券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青,吴杰胜

案由

彩票、奖券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港民初字第3021号原告刘春青,无职业。被告吴杰胜。原告刘春青与被告吴杰胜彩票、奖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长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春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杰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春青诉称,被告吴杰胜自2014年下半年开始经常到原告经营的彩票店购买彩票,一直信誉良好。自2015年3月份开始,被告吴杰胜称其工作忙不能来店里购买彩票,约好让原告给其打票,事后再向原告结帐。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分数次为被告购买了共计15000元的彩票,但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该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于2015年4月9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并承诺三日内还清。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至今未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彩票款15000元。被告吴杰胜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彩票店经营者。被告吴杰胜经常到原告经营的彩票店购买彩票。自2015年3月份开始,被告吴杰胜称其工作忙不能来店里购买彩票,要求原告给其先打票,事后再向原告结帐。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分数次代被告购买了共计15000元的彩票。事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5年4月9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写明“今欠小站09611网点彩票款15000元(壹万伍千元整)三日内还清”。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欠条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要求原告代其购买彩票,原告依被告要求代其购买了彩票,被告应支付相应的彩票款。原告提供的欠条能够证实被告尚欠原告彩票款15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彩票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杰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杰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刘春青彩票款15000元人民币。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人民币,由被告吴杰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长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淑芳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清偿。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