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一初字第0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771号原告:徐某某,男,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黄斌,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明云,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庙某某,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