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沙亚哈塔?阿再衣与崔显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亚哈塔·阿再衣,崔显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166号原告:沙亚哈塔·阿再衣,男,哈萨克族,1974年1月20日出生。被告:崔显示,男,汉族,1967年9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沙亚哈塔·阿再衣诉被告崔显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沙亚哈塔·阿再衣于2015年8月1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亚哈塔·阿再衣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亚哈塔·阿再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沙亚哈塔·阿再衣承担。审判员 康 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兆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