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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5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与梁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扣押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梁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59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住所地:长宁县长宁镇竹都大道负责人盛学峰,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敏、周祥,职工。被执行人梁彬,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长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梁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梁彬有丰田牌小型汽车壹辆(车牌号:川QCYX**),决定予以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梁彬所有的丰田牌小型汽车壹辆(车牌号:川QCY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 朝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