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二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何国记与潘地会、刘振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记,潘地会,刘振,燕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二初字第00231号原告:何国记,男,汉族,1974年11月6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潘地会,男,汉族,1974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刘振,男,汉族,1974年1月18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燕阳,男,汉族,1968年9月29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国记诉被告潘地会、刘振、燕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2442元,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