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奉执民字第2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上海聚美复合面料有限公司与宁波长恒塑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奉执民字第2782号原告上海聚美复合面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长恒塑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甬奉商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聚美复合面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长恒塑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目前正在经营,但在法院有多起案件正在执行。本院已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宁波长恒塑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暂未进行处置。该公司承诺自2015年4月份开始每月履行15万元。本院对被执行人每月的履行款定期统一分配。现申请执行人上海聚美复合面料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宁波长恒塑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8月12日,被执行人宁波长恒塑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应当清偿申请执行人上海聚美复合面料有限公司货款5032473元,应当承担诉讼费52027元、执行费5282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甬奉执民字第278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违反分期履行的承诺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