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二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亚红与赵进生、陈晨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红,赵进生,陈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二初字第140号原告刘亚红,男,农民。被告赵进生,男,农民。被告陈晨,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红与被告赵进生、陈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亚红负担。审 判 长 苟国旺审 判 员 张新平人民陪审员 吕建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亮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