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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二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亚红与赵进生、陈晨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红,赵进生,陈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二初字第140号原告刘亚红,男,农民。被告赵进生,男,农民。被告陈晨,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红与被告赵进生、陈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亚红负担。审 判 长  苟国旺审 判 员  张新平人民陪审员  吕建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亮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