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宋恭晶与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鸿彬,姜杰,崔璐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1791号原告:徐鸿彬。被告:姜杰。被告:崔璐晨。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鸿彬与被告姜杰、崔璐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鸿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徐鸿彬承担。审 判 长 孙 倩审 判 员 胡妮娜人民陪审员 孙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尹丽丽第2页共1页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