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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宋恭晶与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鸿彬,姜杰,崔璐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1791号原告:徐鸿彬。被告:姜杰。被告:崔璐晨。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鸿彬与被告姜杰、崔璐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鸿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徐鸿彬承担。审 判 长  孙 倩审 判 员  胡妮娜人民陪审员  孙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尹丽丽第2页共1页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