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立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徐侠与李晟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侠,李晟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立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徐侠被执行人:李晟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14)立民二初字第61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徐侠申请执行其与李晟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2月11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晟旻在中国建设银行鞍山鞍钢支行的账户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希富审判员 韩 峰审判员 王 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忠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