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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7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黄家安与张增举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家安,张增举,赵春林,尹德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770-2号申请执行人:黄家安,农民。被执行人:张增举,农民。被执行人:赵春林,农民,(系张增举妻子)。被执行人:尹德仿,农民。黄家安与张增举、赵春林、尹德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006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增举、赵春林、尹德仿在银行的存款,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增举、赵春林、尹德仿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世卫审 判 员  刘世毅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