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伟诉被执行人邓真桢、邓希良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伟,邓真桢,邓希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八条,第九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姚伟。被执行人:邓真桢。被执行人:邓希良。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为:8万元,已执行了2万元,因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该案暂时终结本次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1款,第257条第(6)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3部分第8条(2)项、9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德城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上述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审判长 王中红审判员 郑宜平审判员 胡新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会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