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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刑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叶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刑初字第1204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6月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5]1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晓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叶某甲驾驶浙J×××××号小轿车从泽国镇驶出,途经104线即本市大溪镇杭温路151号前路段,因夜间行驶未降低车速且注意力不集中导致车辆与横过机动车道的被害人卢某和发生碰撞,造成卢某和当场死亡及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叶某甲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向赶至现场的温岭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经认定,被告人叶某甲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卢某和负次要责任。现被告人叶某甲已向交警队预交赔偿款人民币300000元,后赔偿被害人家属精神抚慰金1268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叶某乙、叶某丙、叶某丁、叶某戊、朱某、邵某的证言,接警单,预交款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自首情况说明,车辆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监控录像,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到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夜间驾驶机动车未注意安全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叶某甲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预交了赔偿款,又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郭军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仇仁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