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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民初字第00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948号原告文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向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