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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李光云与重庆市荣骏建材有限公司,周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云,重庆荣骏建材有限公司,周荣,陶宗琼,陶宗兰,田友凡,刘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313号原告李光云,男,汉族,1954年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张林,重庆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洁,重庆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荣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巴王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6892494-0。法定代表人周荣。被告周荣,男,汉族,1968年1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胡毅,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宗琼,女,汉族,1973年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告陶宗兰,女,汉族,1969年10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告田友凡,男,汉族,1969年3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告刘曙,男,汉族,1978年4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云诉被告重庆荣骏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周荣、被告陶宗琼、被告陶宗兰、被告田友凡、被告刘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云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光云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云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45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李光云负担。审判员 戴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现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