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0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强带凤与苏利忠、陆艳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带凤,苏利忠,陆艳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1470号原告强带凤。委托代理人戴磊,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利忠。被告陆艳娟。原告强带凤诉被告苏利忠、陆艳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严梅菊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强带凤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强带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带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45元,共计2195元由原告强带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梅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