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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杏娟与田金水案件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杏娟,田金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723号申请执行人张杏娟,曾用名张性娟,女,1964年7月28日生,汉族,非农。被执行人田金水,曾用名田志俊,男,1959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杏娟依据(2014)户民初字第022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0000元,承担诉讼费2400元、执行费390元。执行中,本院已按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执行完毕。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民初字第02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弋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