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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王薇与孔艳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薇,孔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王薇,女,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医生,现住辽宁省沈阳市。被执行人孔艳芳,女,195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梅河口市。本院作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21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孔艳芳已经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部分义务—迁出房屋。拖欠的房租尚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孔艳芳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扣留了被执行人孔艳芳丈夫苏伟的部分工资,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梅民初字第2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殿龙审 判 员  隋亚红审 判 员  朱利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田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