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垦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荣刚与刘远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垦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陈荣刚,男,汉族,1966年3月24日出生,现住第三师四十五团。被执行人刘远义,男,汉族,1970年6月24日出生,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陈荣刚与被执行人刘远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2015)喀垦民督字第8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荣刚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55190元,尚有5519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刘远义无银行存款、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亦无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陈荣刚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2015)喀垦民督字第8号支付令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陈荣刚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阿拉法特·阿不都热西提代理审判员 李 双 波代理审判员 刘 娟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和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