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民字第2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王图平与崔淑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图平,崔淑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2435号申请执行人王图平。被执行人崔淑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德乾民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崔淑娇名下坐落于德清县武康镇万马路108号1单元301室房产【房产证:德房权证武康镇3字第××号、第××号;土地证:德清国用(2011)第00175648号、第00175649号】过户到申请执行人王图平名下。二、申请执行人王图平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浙江省德清县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相关费用自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鲍满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沈剑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