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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0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芳与姚东方、绍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0796号原告陈芳,女,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现暂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姚东方,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郧县,现暂住厦门市海沧区。被告绍杨,女,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暂住厦门市海沧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芳与被告姚东方、绍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对被告绍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芳撤回对被告绍杨的起诉。审判员吴兆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程XX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