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法行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玉婵与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区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婵,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沙法行初字第00140号原告李玉婵,女,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三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熊文园,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区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晓波,男,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区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泉江,男,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区分局副所长。李玉婵诉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区分局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向李玉婵依法送达了开庭通知,李玉婵于2015年8月6日收到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9时30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但李玉婵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婵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玉婵的起诉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玉婵负担25元。审 判 长 冯 晞人民陪审员 夏 莉人民陪审员 罗珊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