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商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许加臣诉被告榆社县惠众节源天然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加臣,榆社县惠众节源天然气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商初字第118号原告许加臣,男,1969年11月10日生,汉族,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人。委托代理人秦攀,男,山东佑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榆社县惠众节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箕城镇峡口村S102东侧。法定代表人梁兵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林,山西晋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加臣诉被告榆社县惠众节源天然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加臣以与被告榆社县惠众节源天然气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加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4元,减半收取118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丁 飞代理审判员 郝 帅人民陪审员 吴茂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