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东营市大不同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胜宏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大不同木业有限公司,东营胜宏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东民初字第1582号原告东营市大不同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沂河路明月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8610343-0。法定代表人陈学芳,董事长。被告东营胜宏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186号。法定代表人聂绍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大不同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胜宏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大不同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市大不同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2,减半收取79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春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