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向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曾惠与曾庆龙、应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惠,曾庆龙,应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向民初字第100号原告:曾惠。委托代理人:黄文辉,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庆龙。被告:应丽君。原告曾惠与被告曾庆龙、应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惠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文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庆龙、应丽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惠诉称:原告与被告曾庆龙因是亲戚关系且均从事建筑行业,该行业招投标等过程常需要大量资金,故经常会向同行短期借款,被告曾庆龙以承揽工程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其中2015年4月29日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原告于同日分两次通过网银转入被告账上),2015年5月4日向原告借款440000元(原告于同日分叁次通过网银转入被告账上)。但事后原告了解到被告曾庆龙向原告借款时已不再从事建筑行业,其向原告借款不可能是用于招投标等建筑行业需要,原告遂向被告索还借款,但被告拒绝偿还。两被告是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相关解释,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40000元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原告曾惠围绕自己的主张向本院举证情况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信息、被告的户籍信息及婚姻登记证明各1份,拟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和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证据2、被告曾庆龙出具的借条2份及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清单1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40000元。被告曾庆龙、应丽君均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庭审中,因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原告曾惠提供的证据1、2均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曾惠与被告曾庆龙系堂兄妹关系,均从事建筑行业。2015年被告曾庆龙以承揽工程为由于4月29日和5月4日分两次向原告分别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和44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曾惠提供的借条和银行交易记录为证),同时双方口头约定借期为一个月。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未归还。2015年6月30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40000元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审理中同时查明,原告诉称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4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曾庆龙与应丽君于2010年10月20日在南昌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系夫妻关系。庭审中,因被告曾庆龙、应丽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庭调解未能进行。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曾庆龙二次共向原告曾惠借款人民币8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因被告曾庆龙和被告应丽君系夫妻关系,此债务系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4分,但原告现要求两被告承担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不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属违约,应负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庆龙、应丽君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曾惠借款本金人民币8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00元,保全费4820元,共计17020元,均由被告曾庆龙、应丽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舒泉荣审 判 员 牛 强人民陪审员 刘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赖世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