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商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吴海青与李立坦、吴宝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青,李立坦,吴宝成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商初字第327号原告:吴海青。委托代理人:欧自琢,浙江欧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立坦。委托代理人:林欣榆,浙江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宗杰,浙江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宝成。委托代理人:施正详,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俊伟,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吴海青与李立坦、吴宝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吴海青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中吴海青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民事诉讼的处分权利,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海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46元,减半收取3273元,由吴海青负担。审 判 长 钟建平人民陪审员 郑乃苍人民陪审员 曾齐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洪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