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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3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邓某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某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3232号罪犯邓某锐,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雷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2014)湛雷法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某锐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邓某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邓某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2次;2015年2月获得表扬。服刑期间履行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某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某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耀聪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洋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