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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行终字第0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李萍与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辛庄村民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行终字第0112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萍,女,1964年3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乐祥立,北京李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萍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行初字第002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李萍称: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辛庄村民委员会的行为侵害了李萍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剥夺了李萍的诉权。上诉人李萍请求撤销(2015)丰行初字第00212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受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李萍起诉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辛庄村民委员会,请求法院确认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辛庄村民委员会发布的《宅基地腾退公告》违法;对《长辛店镇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长镇发(2010)46号】第十一条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判令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辛庄村民委员会对李萍依法安置补偿。因李萍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李萍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对李萍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印审判员 胡红莲审判员 路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