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2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127号原告:张某某,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李某某,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东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