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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于淼与天津龙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淼,天津龙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898号原告于淼,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姜立国,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龙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52号。(河东体育中心317-318房间)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朝霞,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淼与被告天津龙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按照原告确认的送达地址向其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兴哲附:本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审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