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执民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孟献群与阿克苏红石陶瓷有限公司、曹胜贺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献群,阿克苏红石陶瓷有限公司,曹胜贺,李瑞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执民字第453号申请执行人孟献群,男,195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阿克苏市。被执行人阿克苏红石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宿县。法定代表人曹胜贺,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曹胜贺,男,汉族,1954年10月26日出生现在阿克苏。被执行人李瑞琴(曹胜贺之妻),女,195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阿克苏。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的(2013)温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阿克苏红石陶瓷有限公司、曹胜贺、李瑞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223489元(包括3204元执行费)案件款,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阿克苏红石陶瓷有限公司、曹胜贺、李瑞琴价值223489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存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亚库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