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一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朱辉丽与被告商丘长江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辉丽,商丘长江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一初字第201号原告朱辉丽,女,1966年7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福泉,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被告商丘长江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君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蒋举功,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辉丽与被告商丘长江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货纠纷一案,朱辉丽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商丘长江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借款3000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朱辉丽于2015年8月12日以与被告调解解决还款问题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商丘长江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朱辉丽自愿申请撤回对商丘长江电器有限公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辉丽撤回对商丘长江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1800元,减半收取95900元,由朱辉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保中审 判 员 陈君善代理审判员 张月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