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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金志宇与曾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139号原告金志宇。被告曾巧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志宇与被告曾巧云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志宇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金志宇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志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诉讼费3670元,由原告金志宇承担。审判员  王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