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7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赵×与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7099号原告赵×,男,1948年4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xx,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被告斌×,女,1957年9月17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赵×诉被告斌×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我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要求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是自2009年8月20日至2014年10月10日,原、被告双方一直在北京市通州区x居住,2014年10月10日搬至北京市通州区xx居住。原告在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亦认可被告对于其实际居住地的陈述。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均认可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通州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斌×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房文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成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