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2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原告邹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2133号原告邹某某,女,1965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东大七号村,身份证号码2223031965XXXX2823。被告高某某,男,1968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东大七号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邹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轶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