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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2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原告邹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2133号原告邹某某,女,1965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东大七号村,身份证号码2223031965XXXX2823。被告高某某,男,1968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东大七号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邹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轶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