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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永康市今日圣博科技有限公司与永康市今日圣博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旺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永康市今日圣博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旺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浙江省永康市和达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永康市茂森服饰有限公司,永康市科达教学用品有限公司,张浙华,李梅,李永进,李长洪,章晓波,章勇,潘建平,章笑玲,叶建勇,虞根娥,李茂森,金爱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350号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负责人钱敏。委托代理人吕中雷。委托代理人倪寿补。被告永康市今日圣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建勇。被告永康市旺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浙华。被告浙江省永康市和达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建平。被告永康市茂森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爱琍。被告永康市科达教学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晓波。被告张浙华。被告李梅。被告李永进。被告李长洪。被告章晓波。被告章勇。被告潘建平。被告章笑玲。被告叶建勇。被告虞根娥。被告李茂森。被告金爱琍。本院在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告永康市今日圣博科技有��公司、永康市旺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浙江省永康市和达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永康市茂森服饰有限公司、永康市科达教学用品有限公司、张浙华、李梅、李永进、李长洪、章晓波、章勇、潘建平、章笑玲、叶建勇、虞根娥、李茂森、金爱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未在本院依法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施红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朱紫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