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吉才、王广荣、张云川、张云辉、张水平与珙县永富煤炭生产有限公司、珙县陈胜煤厂、珙县昌宏煤炭生产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吉才,王广荣,张云川,张云辉,张水平,珙县永富煤炭生产有限公司,珙县陈胜煤厂,珙县昌宏煤炭生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张吉才,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王广荣,女,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张云川,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张云辉,女,199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张水平,男,199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珙县永富煤炭生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底洞镇大地村三社。法定代表人何启林,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珙县陈胜煤厂。住所地:珙县底洞镇周家村一社。法定代表人刘华斌。被执行人珙县昌宏煤炭生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底洞镇瑞民村六社。法定代表人刘增强,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3)宜珙民初字第18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珙县永富煤炭生产有限公司、珙县陈胜煤厂、珙县昌宏煤炭生产有限公司在珙县底洞镇政府有奖补资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珙县永富煤炭生产有限公司在底洞镇政府因煤矿关闭应领取的资金14260元;扣留被执行人珙县陈胜煤厂在底洞镇政府因煤矿关闭应领取的资金2350元;扣留被执行人珙县昌宏煤炭生产有限公司在底洞镇政府因煤矿关闭应领取的资金6990元。此款请转入:珙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宜宾市商业银行珙县支行账户:20110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舒玉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