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刑执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段世群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世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259号罪犯段世群,曾用名段士群,捕前系无业。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段世群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9月6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2月27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以(2013)沛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6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段世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投改以来,被批准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受到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二次故意犯罪,可以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段世群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段世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段世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罚金已全部缴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该犯系二次故意犯罪,可以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世群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