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围民初字第3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乔占军诉被告刘岩松、李艳平、于桂华、孙智敏、梅国武、初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占军,刘岩松,李艳平,于桂华,孙智敏,梅国武,初金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3581号原告乔占军。被告刘岩松。被告李艳平。被告于桂华。被告孙智敏。被告梅国武。被告初金国。原告乔占军诉被告刘岩松、李艳平、于桂华、孙智敏、梅国武、初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岩松在围场新昊天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一个豪华波浪、一个太空飞碟、一个飞鱼、一个遨游太空、一个冲浪旋艇、一个滑翔飞艇、一个摩天环车、一个迪斯科转盘予以查封,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岩松在围场新昊天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一个豪华波浪、一个太空飞碟、一个飞鱼、一个遨游太空、一个冲浪旋艇、一个滑翔飞艇、一个摩天环车、一个迪斯科转盘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使用,不得转移、变卖、毁损、抵押,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晶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红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