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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前民初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建军与沈普军、沈普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沈某某,沈某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前民初字第00255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杨阳(受陈某某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某某。被告沈某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沈某某、沈某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某某、沈某明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陈某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舒秀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逸俊 百度搜索“”